
5月27日下午,國會討論了刑事訴訟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案。
加強鄉鎮公安的調查活動是合適的
在討論中,代表範文和(同塔)表示同意草案補充規定調查員為鄉鎮公安局長或副局長。
據此,中級以上的調查員(省級公安調查機構)是鄉鎮公安局長、副局長,由省級公安調查機構負責人指派,有權對發生在鄉鎮轄區內的輕微、嚴重犯罪,最高刑期可達7年的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範先生表示,撤銷縣級公安後,基層調查活動遇到了許多困難。立案調查或立案嫌疑人必須將檔案帶到省公安,由調查機構副負責人審批。
合併省份後,範先生也感到非常困難,如果鄉鎮有事發生,必須將檔案帶到省公安。
他舉例說,如同塔與錢江合併,省會設在美拖,省公安將駐紮在美拖。
“這樣,發生在同塔的案件必須走幾百公里到省公安審批檔案。有時審批完了事情已經結束了,審批檔案臨時拘留罪犯有時也逃跑了”,範先生說。
他建議必須加強鄉鎮公安的調查活動。據此應組織區域調查機構,以便調查、起訴、審判系統之間有相似性。雖然可能會增加編制,但代表認為不會太多。
他認為,在組織區域調查機構時,不再需要在鄉鎮公安設立調查員,同時與區域法院和檢察院保持相似性。
代表阮氏麗(胡志明市)也表示支持這一主張,以適應加強基層能力的導向,確保案件處理的及時性。
然而,為了確保效果和法制性,她建議需要仔細審查並明確規定這一力量的權限,以適應鄉鎮公安的能力,並確保預防和打擊犯罪工作的實際效果。
阮氏麗明確指出,賦予鄉鎮公安更多權限的同時,必須明確調查員的最低能力和法律專業水平標準。
不僅是從省級安排調查員,還需要有深入的業務培訓計劃,特別是基本調查技能、證據收集和評估,同時必須特別重視權力控制機制。
她還建議應考慮一個路線圖,我們可以謹慎地在一些地區試點,有條件後再廣泛實施。
隨後發言的代表阮青松(胡志明市)認為,根據公安部的預計,鄉鎮公安的調查員將是來自縣級、省級的專業調查員。因此完全可以滿足。
“這是一支專業隊伍,執行調查機構負責人授權的權限,因此他們有權立案、調查,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訴訟措施”,阮青松補充說。

河內、胡志明市等重點鄉鎮可安排50至60名公安幹部
隨後解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明確指出,賦予鄉鎮公安局長、副局長調查員權限進行立案調查,源於實際需求。
因為在撤銷縣級公安後,實際調查活動“非常棘手,需要補充”。
他明確指出,這是首次在鄉鎮組織調查力量。而此前,鄉鎮公安只被賦予一些任務,但尚未執行調查任務。
同意代表們關於在賦予調查、立案權限時必須加強鄉鎮公安能力的意見,阮輝進表示,鄉鎮公安的調查員將來自省級、縣級。
他通報,根據公安部的報告,“將安排約30至40名公安幹部,甚至在河內、胡志明市等重點地區,大鄉鎮可能有50至60名公安幹部,調查員數量可能從6至7或8至10名”。
他補充說,在這部法律中規定,中級以上的調查員,如果是鄉鎮公安局長或副局長,可以通過調查機構負責人或副負責人的法律直接執行一些授權。
這些幹部可以指揮鄉鎮的調查員執行,而不僅僅是一名調查員。
這樣安排力量是為了對嚴重程度達到最高刑期7年的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