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10月2日審議《住房法》修訂草案和《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建設部長陳紅明(Trần Hồng Minh)在會上介紹這兩份草案,稱草案保留仍然適當的規定,同時針對實踐障礙作出調整,以完善住房開發和房地產經營的法律框架。
根據建設部長的說明,兩份草案將越共中央政治局第21-NQ/TW號決議和中央辦公廳第64-TB/VPTW號通知中的相關政策制度化,並納入第十五屆國會第201/2025/QH15號決議和政府第66.15/2026/NQ-CP號決議中社會住房發展的試點政策。草案還配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推進分權,減少行政手續,簡化投資和經營條件。
在《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方面,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轉讓的審批權限擬由總理下放至省級人民委員會。草案擬取消12項行政手續中的4項,簡化其餘7項並縮短辦理時間;在31項投資經營條件中,取消或簡化9項。該草案包含九大組規定,涉及房地產經營、房地產項目、現有房地產和未來房地產等概念的修訂。
《住房法》修訂草案擬將地方管轄的21項手續中的20項下放,僅保留官方住房租賃手續由部委和行業管理;同時取消4項經營條件中的3項,簡化行政材料並縮短辦理時間。草案按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官方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類主要住房分別規定發展方向和配套政策,並新增專門章節規範租賃住房發展,內容涵蓋承租對象、國家和非國家資本開發、項目要求和投資程序、投資者激勵、租金價格以及租賃住房管理。
草案還就工業園區外專家和工人的住宿作出規定,以回應實際住房需求。兩份草案均以解決實踐困難、確保與相關法律銜接為目標,並稱將引入新機制和新政策,重點針對租賃住房和老舊公寓樓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