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央指導委員會的指示,關於反腐敗、浪費和消極現象以及政府與地方在線會議,財政部向政府提交了報告和決議草案,以解決與胡志明市地區潮汐防洪項目(10000億防潮項目)和從範伍同路到Go Dua – 國道1號,Thu Duc市的連接段建設項目相關的困難和障礙。
根據財政部,上述兩個BT項目已經實施了很長時間(項目自2016年簽訂合同)。儘管政府、總理已指示各部委、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關注解決,但至今尚未徹底處理。
延長實施時間將增加投資成本,浪費國家、投資者和社會資源,降低項目投資效率。同時,對項目周邊居民的生活和活動以及投資者的信心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為了疏通瓶頸,動員社會資源,發揮投資效率,避免浪費和損失,處理項目的障礙是必要的。
目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正在執行項目調整程序(項目性質不變,僅因實施時間延長和借款利息增加而增加總投資),調整後的總投資超過10000億越南盾。
關於項目的資金來源,目前沒有資金完成工程,因為越南投資與發展銀行(BIDV)沒有足夠的依據與Trung Nam BT 1547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合同附錄,以向越南國家銀行提交延長再融資支付時間的申請。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建議允許城市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而不執行投資主張調整程序。同時,指示越南國家銀行繼續為項目再融資,BIDV考慮因客觀原因延遲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借款利息減免。
允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按照BT合同已簽訂的方向支付,通過BT合同中確定的三個土地基金向投資者支付與BT項目完成進度相對應的部分價值。剩餘部分將從公共投資來源以貨幣支付。
允許從年度公共投資計劃中以貨幣支付已完成並通過審計的工程量,金額超過3043億越南盾。
授權或委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總理的權限決定使用土地基金向實施BT項目的投資者支付。
根據財政部,項目的BT合同是在公私合作伙伴投資法生效之前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與投資者簽訂的,因此“按照合同簽訂時的規定實施和支付”。
對於胡志明市的建議,財政部有以下意見:胡志明市建議允許城市調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而不執行投資主張調整程序是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再融資,越南國家銀行已確認將調整再融資決定,以便在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BT投資者、BIDV完成調整程序、簽訂BT合同、信用合同,並且BIDV有再融資決定調整申請後,向BIDV再融資約1800億越南盾。此問題不屬於政府、總理的權限。
關於向投資者支付的土地基金,對於屬於2023年國會第98號決議規定的公共資產重新安排和處理情況的土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根據權限決定。
對於已根據2019年政府第69號法令規定由國家解放的土地基金,目前沒有法律依據讓總理授權或委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使用土地基金向投資者支付。
關於通過土地基金支付BT合同,按照等價原則執行,如有差異,則通過貨幣或其他土地基金進行補償。因此,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通過土地基金支付BT合同,如果支付的土地基金價值小於已簽訂合同的價值,剩餘部分將從城市的公共投資來源以貨幣支付。
城市全面負責確定具體土地價格以計算土地使用費。預計支付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費,確保遵守土地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