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查替代2023年第29號關於精簡編制的新法令草案。該草案由內務部制定。
草案具體提出了針對精簡編制人員的兩種方案,特別是那些未到退休年齡的情況。
草案提出,對於根據2020年第135號法令附件I和II規定未到退休年齡且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條件的精簡編制對象,如果立即離職,則可享受以下待遇:
獲得當前享受的3個月工資作為找工作的補助。
每工作一年且繳納社會保險,可獲得當前享受的1.5個月工資作為補助。
可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
草案還提出,年齡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有責任感和組織紀律性但擔任的工作與培訓水平、專業不符的精簡編制人員,如果有離職意願,單位應創造條件讓其在學習技能後離職,自行尋找新工作,享受以下待遇:
在學習技能期間,可享受當前工資,並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如符合參加失業保險條件),但最長享受時間為6個月。
獲得相當於當前工資最多6個月的技能學習費用補助,用於支付技能學習機構的費用。
學習結束後,可獲得當前工資的3個月補助用於找工作。
每工作一年且繳納社會保險,可獲得當前工資的0.5個月補助。
在學習技能期間,可計算連續工作時間,但不計算用於每年定期加薪的工齡。
可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