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農業與環境廳在第895/TTr-SNNMT號呈文中,提請市人民委員會審議一份包含3134處湖、塘、潭的清單,列入不得填埋的水面名錄。該清單依據各坊、鄉上報材料複核形成,目前尚未看到市人民委員會作出正式決定。
複核並不只是更新數量。每一處湖塘承擔排水、調節水流、協助防澇、改善環境以及聯繫社區生活等功能;一處水面被填埋,可能給某個項目帶來眼前利益,但排水、環境和生活質量方面的後果會影響整個區域。河內正處於快速城市化階段,土地資源壓力上升,保護水面難以再依靠籠統承諾和紙面統計。
按照第53/2024/NĐ-CP號法令,不得填埋的湖、塘、潭名錄須根據水面規模和功能確定,其中包括城區及集中居民區0.5公頃以上的湖塘、其他區域1公頃以上的水面,以及面積更小但直接關係水源保護和防澇的水面。這一思路意味著水面的價值不只在面積,還在於它對水文系統和居民生活的作用。
呈文顯示,複核過程也暴露出基層配合上的不足。經多次督促,仍有9個地方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其中糜泠鄉雖已上報,但缺少面積信息且未按正確表格填報。農業與環境廳由此提出,保護水面須從地方政府本身的認真對待開始;複核遲緩、數據缺失或不合規範,不僅影響名錄編制進度,也會削弱識別、控制和處置水面受侵風險的能力。
呈文還要求,名錄經市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後,須轉化為規劃、建設投資、土地管理和各地秩序檢查中的管理工具。各廳局和地方應同步複核與名錄內水面相關的規劃、計劃和項目,發現不符內容須按權限確定處置方案,不能以已有規劃項目為由使填埋或侵佔合法化;坊、鄉政府須將名錄公開到村、居民組、管理單位及相關組織和個人,並明確每一區域、每一水面、每一受派單位的責任。
呈文同時提出,基層政府須經常檢查現狀,在違規行為剛出現時及時制止,嚴肅處理填埋、侵佔和改變用途行為,不能等違規持續、後果明顯、恢復代價高昂後才檢查處理。相關廳局須按職責配合,農業與環境廳公開並指導名錄管理,財政、建設部門和地方政府複核相關項目與規劃;名錄還須建立在統一數據基礎上,結合實地檢查並建立更新機制,以縮小行政檔案與實際用地狀況之間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