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10月18日上午向國會提交一項決議草案,擬試點對犯罪相關資產實行不經定罪的追繳和處理機制。草案共3章22條,核心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解決民事案件,再由人民法院裁定追繳資產,以彌補國家損失。該機制獨立於刑事追訴程序,不適用於商業法人犯罪。
草案限定適用範圍為洗錢罪、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的犯罪、腐敗犯罪及其他職務犯罪。可追繳的資產包括有合理證據顯示與犯罪相關、但並非刑事案件物證的財產,以及由犯罪所得經買賣、交易、轉換形成的財產及其利息、利潤和其他物質利益。草案同時規定,不追繳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除非第三人通過繼承、受贈或交易取得,且交易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資產與犯罪相關或用於掩蓋、轉移資產。
據提交說明,該機制僅適用於若干情形:已立案但立案決定被撤銷;一審開庭前偵查或案件被暫停;一審開庭前偵查或案件被終止。適用還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存在上述終結刑事訴訟的訴訟決定,二是刑事訴訟機關出具文件,建議檢察院起訴或請求法院解決不經定罪追繳資產的民事案件,並附合理證據。追繳後的資產依生效判決、裁定上繳國家預算或交由有權國家機關管理。
草案建議決議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試點期限2年,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草案的調整範圍、適用對象、適用案件與資產、適用情形以及法院和檢察院的權限,也贊同規定臨時緊急措施,以便在刑事案件終結有依據後及時防止資產被轉移、流失。
不過,潘志孝提出,應具體規定在臨時緊急措施適用不當造成損害時,各階段由哪個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以確保執行透明、明確和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