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正在組織審定一份關於國家秘密電子文件發送、接收、處理、發佈和存檔的決議草案,適用於行政系統內各機關。草案提出,依法完成數字簽名的國家秘密電子文件經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統傳送後,與紙質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草案擬嚴禁在互聯網、社交網絡、公共電子郵件服務和公共數據存儲服務上起草、創建、發送、接收、處理、備份或存檔國家秘密電子文件,也禁止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或信息系統上操作。草案還禁止違規復制、拍攝、錄像、打印、導出、轉換格式或將文件帶出允許範圍,以及洩露、丟失、侵佔、買賣、非法銷燬文件或非法訪問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統。
按草案,“密”和“絕密”級電子文件須通過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統發送、接收和處理,法律規定的有權決定者可以決定不在該系統上操作。政府辦公廳是政府、總理及政府辦公廳主任權限範圍內文件的收發樞紐,各部委辦公廳則對應部長權限範圍。
草案要求參與管理、運行該系統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符合政治標準並具備相應專業能力,按規定作出保守信息秘密的承諾。若發生國家秘密洩露、丟失或嚴重網絡安全事件,發現機關須及時依法處理、補救,並向公安部、政府密碼委員會及有權機關報告。
材料還提到,越南總理此前簽署第1978號決定,頒佈國會、國會各機關、國會辦公廳及國會代表團的《國家秘密目錄》,明確其中屬於“絕密”和“密”級的信息範圍。該決定與此次草案分屬不同文件,草案仍在司法部審定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