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書記蘇林簽署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的新規定

總書記蘇林已簽署中央委員會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工作的第296號規定。該規定具體說明了各級檢查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和成員數量。

中央檢查委員會的成員數量為23至25人(包括2至3名兼職成員),其中不超過三分之一是中央委員會委員。

中央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的數量由政治局決定。

省、市委員會的檢查委員會成員數量為11至13人。

特別是河內市和胡志明市委員會的檢查委員會成員數量為13至15人(由黨委決定)。

主任是常務委員會成員,副主任為3至4人(常務副主任為黨委委員)和一些成員。特別是河內市和胡志明市委員會的檢查委員會副主任不超過5人。

規定還具體說明了中央機關黨委、政府黨委、國會黨委、祖國陣線和中央團體黨委檢查委員會成員的數量;中央軍委檢查委員會;公安部黨委檢查委員會。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省屬鄉、街道黨委檢查委員會,根據規定,成員數量為3至7人(由黨委決定),副書記或黨委常務委員會成員擔任主任。

同時,有1至2名副主任(其中1名副主任為黨委委員)。

對於中央機關黨委、政府黨委、國會黨委和祖國陣線、中央團體黨委下屬的黨委檢查委員會;省、市機關黨委檢查委員會;省、市人民委員會黨委檢查委員會和其他直接上級黨委檢查委員會,規定指出:成員數量為5至7人,有2至3名兼職成員(由黨委決定),其中副書記或黨委常務委員會成員擔任主任;有1至2名副主任。

專職成員包括常務副主任為黨委委員和一些專職成員是黨委檢查委員會的幹部。

對於基層黨委檢查委員會(在中央機關黨委、政府黨委、國會黨委和祖國陣線、中央團體黨委下屬的基層黨委中;在省、市機關黨委和人民委員會黨委下屬的基層黨委中;被授予或試點授予一些上級權力的基層黨委檢查委員會):成員數量為3至5人,包括專職和兼職成員(由黨委決定),主任為副書記或黨委常務委員會成員,有1名副主任。

兼職成員可以是同級黨委委員或負責組織、團體、支部工作的黨員。專職成員包括副主任為黨委委員和一些成員。

關於省、市屬特別區黨委檢查委員會,規定指出,對於具備成立直接上級黨委條件的,執行與省屬鄉、街道黨委檢查委員會相同的規定。

對於其他情況,執行與基層黨委檢查委員會相同的規定或不設立檢查委員會。

規定還專門有一章規定黨的紀律執行。其中,明確了對違反紀律黨員的處分權限。

其中,書記處、政治局決定對黨員,包括書記處、政治局管理的幹部的紀律處分。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包括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違反政治品質、思想、道德、生活方式、黨組織生活、黨員任務、執行被分配的專業任務的,進行批評、警告。

對於撤職、開除的情況,報告中央委員會審議決定。

中央委員會是最終決定紀律處分的級別;決定對黨員,包括中央委員會委員、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委員的紀律處分。

根據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對省、市委員會和中央直屬黨委的黨委委員(包括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的批評、警告,對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但不是中央委員會委員的黨員。

根據黨章規定,決定對其他情況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