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總理阮文勝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第24/2012/NĐ-CP號黃金經營管理辦法。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其中規定客戶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盾及以上時,須依照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通過非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法令還修訂了黃金原料進出口條款。從事金銀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並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業,在原料進口需求與合同相符時,可獲越南國家銀行審議簽發黃金原料進口許可證,用於履行加工合同並出口加工產品。外資企業則須滿足在越南依法設立、已登記金銀首飾加工業務、進口需求與加工或出口合同相符等條件,方可每年獲考慮簽發進口許可證。

在管理職責方面,法令補充規定越南國家銀行對金條生產、金條買賣、金條及原料進出口、許可證與限額執行、原料金買賣使用及報告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科學技術部則負責牽頭制定並公佈金銀首飾、工藝品及金條的國家標準,檢查生產、進口和流通環節的計量質量,並檢定黃金經營企業的計量器具。

法令要求黃金經營企業和商業銀行報告金條生產經營買賣、黃金進出口、進口原料金的買賣使用與庫存、加工及出口合同執行、以及按央行規定銷售進口原料金等情況。此外,法令廢除金銀首飾、工藝品生產加工和買賣的全部規定;此前由央行簽發的金銀首飾生產資格證不再作為從業條件,已提交未處理的申請將終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