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第212號規定,取代此前關於黨組織和黨員紀律處分的第69號規定,將黨組織紀律與黨員紀律兩項內容合併為一份文件。據越南之聲報道,該規定試圖解決“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之間的界限問題,尤其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明確提出不允許出現“責任歸於集體、功績歸於個人”的情況。
河內國家政治學院黨建研究所副所長黎文強副教授表示,越共的紀律處理機制經歷了明顯演變:從分別規範黨組織紀律的第07號規定和規範黨員紀律的第102號規定,合併為第69號規定,如今再由第212號規定取代第69號,以彌補此前未預見或不夠明確之處。按照新規,集體責任適用於民主集中制下集體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的情形,主要負責人代表集體簽署決定,全體成員共同擔責;個人責任則適用於管理者或首長自行決定並簽署的情形,簽署人須對決定負完全責任。
第212號規定中一項受到關注的內容是:黨員若不贊成或與黨組織的違規行為沒有直接關聯,仍須在黨員檔案中予以明確記載。黎文強對此表示,這實際上是保護敢想、敢說、敢做、敢擔責幹部的機制。儘管原則上必須服從多數決定,但新規已具體化要求在會議記錄中寫明哪些人屬於多數一方、哪些人屬於少數一方,這一記載作為客觀依據,可為堅持正確立場者澄清並記錄其擔當;反之,投票通過錯誤決定的多數一方須承擔相應紀律責任。
該規定還確立“一個違規行為只受一次紀律處分,同時存在多項違規時適用一種最高處分形式”的原則。黎文強稱,這體現了黨內規定與國家法律的高度銜接。他以黨員紀律的四種形式——譴責、警告、撤職、開除——為例說明,若多項違規累積達到開除程度,將直接適用開除這一最高形式,而不是逐級處理。對於有人推測個人在大錯之後會故意再犯小錯以規避處理,黎文強稱這種想法站不住腳,因為按最高檔次處理時,紀律內涵已涵蓋其全部違規性質。
在追溯處理歷史違規方面,胡志明博物館原館長朱德性博士強調負責檢查處理工作人員的決定性作用,稱這一崗位責任重大,需要“有心”和“有高度”:既處理得嚴格又合乎人情、保持協調,也要有能力和耐心翻查檔案、調閱存檔材料並走訪跨越數十年的證人,急躁、主觀或武斷者難以勝任。黎文強則指出,最大困難在於職能機構之間的協調聯通以及違規對象的自覺性,但在“無禁區、無例外、不論何人”的一貫立場下,處理範圍已擴展至已退休或已調動工作者。
黎文強稱,“安全著陸”思維實際上自越共十二大起已被消除,十三大任期繼續收緊,當前十四大任期亦然。此前有人認為退休即“結案”,過往違規可就此了結,但如今“退休即結案”的觀念已被完全排除,無論身處何位、是否退休,違規者都須向黨和法律承擔責任。他將第212號規定稱為黨和國家機關在反腐敗、反消極和反浪費工作中高度決心的體現,以確保一切活動都為了人民、國家和黨的最高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