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檢查部門介紹,現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行政處罰規定已改為按單項違規行為分別處罰。此前對遲繳、漏繳三類保險的行為合併為一項處理,現在則拆分為強制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項獨立違規,分別適用各自的罰則。
以未及時為一名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為例,超過規定期限60天即被認定為漏繳。該行為被拆分為三項行政違規:未為應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登記、未為應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辦理登記、未為應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辦理登記。
罰款標準分別來自不同法令條款。未為應參加強制社會保險人員辦理登記,依據第283/2026/NĐ-CP號法令第44條第1款,違規人數在10人以下時罰款600萬至1200萬越南盾;未為應參加失業保險人員辦理登記,依據同法令第46條第1款,罰款100萬至500萬越南盾;未為應參加醫療保險人員辦理登記,依據第90/2026/NĐ-CP號法令第82條第2款,罰款200萬至400萬越南盾。
按三項最低罰款合計,個人僱主漏繳一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須繳罰款900萬越南盾;對組織、企業則加倍,最低為1800萬越南盾。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檢查部門副處長阮氏姮表示,若企業違規行為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將適用罰則區間的中間檔,按三項違規中間檔估算,漏繳一名勞動者約罰3000萬越南盾。
除罰款外,企業還須補足所漏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並按每日0.03%的比例就欠繳、漏繳的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金額繳納滯納利息;若因未參保或參保不全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企業須向勞動者賠償,例如未繳醫療保險而勞動者患病時,企業須承擔診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