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9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企業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的採納、解釋和修訂提出了意見。
關於非公開公司發行單獨債券的規定,財政部長阮文勝表示,一些代表建議不考慮企業在發行單獨債券時的具體條件。
同時,考慮類似於《證券法》的規定,由政府詳細規定這一問題。
阮文勝表示,政府已經明確了在草案中規定這一內容的必要性。
原因是,增加這一規定旨在提高發行企業的財務能力,限制發行企業和投資者在債券支付方面的風險。
“預計發行的債券價值不超過所有者權益的5倍,基本上不會影響為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為經濟增長目標服務的資金籌集。”阮文勝說。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強調,這是收到國會代表許多意見的內容。
常務委員會認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的詳細規定需要按照提高企業債券質量、增強透明度、控制風險、滿足企業資金需求的方向進行仔細研究。
“過去一段時間內,大多數單獨債券支付問題都與房地產經營企業集團有關,這些企業在草案中被排除在外。”潘文邁說。
另一方面,審查機構也注意到,具體比例規定為5倍難以保證操作的靈活性。因此,常務委員會提出了兩個方案。
方案1:建議規定關於債務係數、發行價值與所有者權益的比例,以便企業發行單獨債券時按照政府的規定執行,符合各時期、行業、領域的具體經濟社會發展管理要求和企業遵守法律的程度。
方案2:同意草案中關於債務與所有者權益比例為5倍的規定。建議繼續審查、技術修訂,確保具體適用於被排除對象的單獨債券發行條件。
國會副主席武鴻清明確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需要在草案中規定債務與所有者權益的比例為5倍。預計國會將於6月17日表決通過該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