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甌省監察機構公佈對越澳—金甌旅遊景點項目的監察結論,認定項目投資主張審批環節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並建議對一名原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和三名原廳長追究責任。該項目位於安川坊,投資額2850億越南盾,由越澳—金甌旅遊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投資方,經營期限50年。
監察結論指出,2007年省人民委員會同意向越澳—金甌公司頒發投資許可證,投資建設金甌文化公園,即如今的越澳—金甌旅遊景點項目。但在省裡同意該公司投資之前,已有兩家投資方對該項目表示關注。2006年,外事—旅遊廳、計劃與投資廳、文化—信息廳一致建議省裡選擇越澳—金甌公司作為投資方,卻沒有經過招標程序。監察機構認為,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監察機構將上述環節的責任歸於2006年期間三個廳的原廳長,他們當時以參謀機構負責人的身份參與;同時,簽署同意投資主張文件的原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也負有責任。監察結論同時說明,在審查投資主張提出和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後,未發現個人牟利跡象,因此建議有權限的機構對上述原副主席和三名原廳長進行審查並吸取經驗。
在徵地補償和場地清理方面,監察機構表示相關工作曾遇到不少困難並拖延較長時間,但主要源於客觀原因。截至目前,項目補償和場地清理已完成並移交投資方管理,不過已移交土地中仍有3起被重新佔用的情況需要徹底處理。監察機構還認定,投資方尚未編制檔案提交有權限機構確認補償、支持和安置費用,以便從應繳的土地租金和使用費中扣除,這項責任由投資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