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壽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公路交警第二隊近日發現一輛車牌號為51D-499.21的汽車在車頂加裝警示燈,駕駛員為35歲的L.V.T.,居住於嘉萊省。交警已就這一行為對T.製作行政違法筆錄。

富壽省公安廳表示,該行為適用政府第168/2024號法令第13條第3款a項的規定,該項已經第238/2026號法令修訂補充。本案擬處罰款150萬越南盾,同時扣除駕駛證2分,並強制拆除不符合規定的加裝設備。

富壽交警提醒民眾、運輸企業和駕駛員,不要擅自加裝不符合規定的車頂、車前、車後或車身兩側照明燈和警示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