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並且,強制投資者每年補充支付高達5.4%的土地使用費,以補償“延遲”繳納土地費的時間,這還不包括土地使用費按照市場價計算,使得房價被進一步推高。
不合理的是,根據2024年《土地法》,土地價格的確定完全屬於職能部門的權限,企業無法干預這一活動。
因此,以“…從延遲繳納這筆費用中受益…”為由強制企業補充繳納土地費,是一種概念上的偷換,強詞奪理。因為當職能部門“延遲決定土地價格…”時,不能認為企業“延遲”繳納。
認為土地使用人因“延遲”繳納土地費而“受益”也是一種主觀和牽強的強加。
因為當土地價格未被確定,土地財務義務未完成…原則上,企業不允許從土地上籌集資金。許多企業因等待土地價格確定而錯過了商業機會,承受了財務成本的壓力。
由於對職能部門在確定土地價格上的延遲感到焦慮,許多投資者在獲得土地後立即啟動項目並籌集資金,不得不為這種“超前行動”付出代價。
因為多年後,甚至幾十年後,職能部門確定的土地費遠高於企業的計算。
例如,Lakeview City項目的投資者自2004年獲得土地以來,已經建設了960棟別墅和聯排別墅,從2017年開始銷售產品。
但直到2020年12月,項目才被確定土地價格,土地租賃和使用費高達5,176億越南盾。
計算下來,該項目每棟房屋必須承擔超過53.9億越南盾的土地租賃和使用費,遠高於投資者之前出售的聯排別墅價格。
可以說,延遲確定土地費不僅使企業和民眾,而且國家也遭受損失。
如果等待土地價格確定後才啟動項目,企業將錯過市場機會,同時承受財務成本的壓力。
這些財務成本,加上日益增加的土地使用費,都將計入房價,購房者將承擔全部。
與此同時,國家交付土地但未能立即收取土地費,更不用說如果項目早日啟動並投入運營,民眾轉讓產品時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除了廢除企業在國家未確定土地價格期間必須補充繳納土地費(每年5.4%)的規定外,修訂後的第103號法令還需要補充規定,對與延遲確定土地價格相關的幹部和機構進行嚴格處罰。
因為正是確定土地價格上的不負責任和延遲,對房地產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特別是數千名居民在許多公寓中等待獲得紅皮書,因為投資者無法完成財務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