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在河內分組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實施該法的決議草案,以及《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河內組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就創新活動中的刑事責任豁免、基層偵查權限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國會代表、公安部消防與救援警察局局長楊德海上將表示,草案第26條關於在科研、試驗、應用新技術或試點新商業模式中造成損害、滿足法定條件的不視為犯罪的規定是一項進步政策。他同時建議,評估責任應基於行為實施時的實際信息和合理預見能力,失敗本身不能證明有罪,刑事責任須從行為、過錯和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確定。

楊德海還指出,草案第30條和第32條設置了與公共利益及補救能力相關的暫緩追訴、免刑機制,但需具體化“為公共利益”“確保可行性”“帶來經濟社會效益”等標準,明確評估依據、審定主體、決定主體和監督責任,確保寬大機制可預見並減少裁量空間。

河內組代表杜德鴻河贊同草案第26條第1款關於在受控試驗中造成損害可排除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建議將第2款與《數字技術工業法》第12條銜接,明確為獲批試驗或故意違反試驗規定以牟利並造成損害者仍須承擔刑事責任。

就《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代表黎日成贊同修法必要性,並就鄉、坊、特區公安和公安屯在確定犯罪舉報、初步接收和核實方面的任務權限提出意見。楊德海支持在鄉級公安安排調查員,但認為授權須與執行能力和監督機制配套,偵查權限劃分應避免責任空白和辦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