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下午,國會討論了《行政處罰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擴大了適用雙倍罰款的範圍和領域。據此,在河內和五個中央直轄市的內城區,對於以下領域的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可能會更高: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社會治安與社會安全、文化、廣告、土地、建築、消防和食品安全。最高罰款不得超過現行一般規定的兩倍。

海陽省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代表贊同在行政處罰中需要嚴格和威懾,但加重處罰需要謹慎和細緻考慮。處理違法的效果取決於多種因素,罰款金額只是其中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執行和處理違法行為的嚴格性和透明度;以及罰款必須及時、按規定執行,沒有例外,沒有負面。罰款金額必須基於明確具體的標準。

'提高行政處罰水平需考慮居民收入'

政府需要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特別是居民的收入。罰款金額超過居民的支付能力,尤其是低收入勞動者,會引起不滿,導致居民逃避、抵制或在處理過程中產生負面。

因此,阮氏越娥代表建議政府考慮每種行為的危險程度、性質和後果作為罰款的依據。嚴重影響公共健康、社會安全、國家和人民財產的行為需要嚴厲處理。相反,首次違法、過失、後果不大的行為應考慮採取適合的教育性、威懾性但不給居民帶來負擔的處理方式。

她還提議為那些無法執行過高罰款相對於收入的人創造條件。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部分替代罰款,如警告、強制補救後果、社區教育、公開違法行為。

林同省代表團副團長阮造舉例說明了道路交通領域的罰款,加重罰款金額不一定能保證可行性,對社會社區的吸引力。政府應考慮適用附加處罰,如吊銷許可證、扣分、暫扣交通工具,而不是增加罰款。

他也認為提高罰款金額需要在總結實踐、社會影響報告和與人均收入相比較的基礎上適當計算。“避免違法成為對行政違法行為個人和家庭的負擔”,他說。

在討論會結束時,司法部長阮海寧解釋說,這次法律修改的總體方向是“只修改補充真正緊迫的規定”。重點是涉及精簡組織機構和兩級地方政府組織、在行政處罰中應用信息技術和簡化行政程序的問題。

'提高行政處罰水平需考慮居民收入'

部長表示,可能嚴重影響個人和組織權利與義務的內容,或改變在實踐中穩定實施的原則,這次不予調整。意見不一或影響評估不充分的問題將繼續研究,總結提出全面修改建議。

對於直接影響和“非常熱門”的領域,如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劣質商品、假冒商品,部長表示目前有許多非常不滿的案件。但罰款金額已在政府罰款規定中詳細規定,相對較高。例如,食品安全領域已適用按違法價值罰款的原則,可達違法商品價值的七倍。

關於個人數據,《個人數據保護法》正在起草並提交國會,其計算方式和罰款金額與《行政處罰法》有很大不同。例如,職能部門可以對買賣個人數據的行為處以非法所得十倍的罰款,或將個人數據傳輸到國外的行為處以前一年收入5%的罰款。

國會將於6月25日表決通過《行政處罰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