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在就一項規定進出口稅、其他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徵收與繳納程序的通告草案徵求意見。該草案擬取代第184/2015/TT-BTC號和第51/2025/TT-BTC號通告,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6年10月22日。草案對預算繳納、稅款擔保、信息交換以及徵收過程中的差錯排查與處理作出具體規定。
在繳納環節,草案要求海關機構提供應繳款項識別碼後,繳稅憑證必須載明該代碼。憑證由支付系統自動生成參考號,確保每個單位唯一且在傳輸過程中不變。一份繳款單可用於一張或多張報關單的繳稅,費用繳納也可對應一個或多個貨物檔案。納稅人可通過海關電子支付門戶查詢應繳款項、選擇繳納項目,並由系統輔助生成繳款單,隨後選擇扣款單位並數字簽名。若稅款需繳入不同賬戶,則須按賬戶分別開具繳款單。
對於電子支付門戶上尚無數據的應繳款項,納稅人須完整填寫憑證信息、選擇執行單位並數字簽名申請扣款。扣款後,參與支付的機構須立即將徵收數據傳送至海關電子支付門戶。系統自動將收到的信息與納稅人填報信息核對,數據相符時集中稅務會計系統自動核銷欠款、確認完成納稅義務並按規定計算滯納金;信息有誤時,門戶反饋錯誤代碼並拒絕更新。
草案對差錯處理明確了各方責任:差錯發生在哪個單位,該單位須負責並主動查明原因、補救後果,並向相關單位發送電子核查請求。納稅人發現預算繳款憑證申報信息有誤時,可向海關機構提交調整申請,材料在線編制、電子簽名並通過電子門戶發送。草案第19條規定,海關機構須在收到電子核查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出處理通知;如需補充說明或材料,也以電子方式接收。海關機構核查後向國庫發送預算徵收調整建議,作為調整記賬依據;不予調整的,通知須明確說明不予調整的內容。
對於納稅人多繳的款項,草案規定支付機構、海關機構和國庫之間的核查責任,處理退款不得影響已核銷欠款、確認完成納稅義務以及通關或放行貨物。系統發生故障時,相關方須查找原因,並在1個工作小時內進行內部通報和告知納稅人。海關機構可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繳款憑證及銀行、支付機構、國庫的信息確認完成納稅義務,故障排除後再傳送徵收信息核銷欠款。在電子稅款擔保方面,海關係統將銀行傳送的信息與報關單申報信息核對,相符則自動確認以擔保方式履行納稅義務,不符則不予確認並反饋原因。
在近期舉行的“稅務與海關行業同行企業、推動經濟兩位數增長”論壇上,海關局副局長陳德雄提出法律、業務流程與技術系統之間須保持一致,加強數據連接、共享和自動化。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副秘書長、法制委員會主任竇英俊引述企業界反映稱,數字化手續帶來便利,但退稅、執行指導和法律適用統一方面的障礙更為集中。原稅務總局大企業局局長阮文馮在2026年10月17日於河內舉行的第七屆“稅收、海關與物流政策與管理”科學研討會上建議建立統一執行機制,明確各機構責任,並與評價指標掛鉤,確保法律指導文件之間互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