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提交《律師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擬議變動是允許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但沒有法學本科學歷的人成為律師。現行《律師法》規定,欲成為律師者須“具有法學本科學歷”。草案同時補充律師在政治立場、道德品質和廉潔方面的標準,並要求每年接受政治認識與專業培訓。
草案還擬將成為律師的流程從四步壓縮為兩步:把實習登記與加入律師團合併為“登記加入律師團以實習”,把實習結果檢查與執業證書核發合併為全國律師考試。此外,草案允許高校法學專業或司法職稱培訓機構的法學教師成為律師,並規定由司法部長決定成立跨部門、獨立的律師選拔委員會,越南律師聯合會主席擔任常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培訓機構、專家和律師代表擔任委員。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贊同補充律師標準以進一步提升律師隊伍質量,但建議進一步明確“堅決維護公理、廉潔和誠實”這一標準。對於允許法學碩博無本科學歷者成為律師的修改,審查機構建議繼續審慎評估其影響,以確定合適方案。
在分組討論中,胡志明市司法廳廳長阮氏紅幸關注法律援助人員免於律師職業培訓和實習的規定。她指出,成為法律援助人員的條件與成為律師相似,包括參加律師職業培訓班和實習;在訴訟活動中,法律援助人員同樣被賦予辯護、保護合法權益的資格,《刑事訴訟法》第72、73條、《民事訴訟法》第75、76條和《行政訴訟法》第61條均承認其訴訟參與角色。但草案對這類人員免培訓、免減實習時間作出區別對待,而律師與法律援助人員在訴訟中履行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相似,因此她建議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免於律師職業培訓和執業實習。
胡志明市代表阮清尚贊同補充政治立場堅定和道德品質良好的要求,但建議重新審視“利用職業活動謀取個人利益”的規定。他認為該規定不夠清晰,也不符合律師活動的本質,因為律師活動也是經營活動,從業者自行對收支等相關事項負責,不明確的規定不應寫入法律。
多樂省代表、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吳忠成認為,擴大律師標準須極為慎重,因為律師職業關乎維護公理及國家、民眾的合法權益。他表示,法學本科學歷提供法律基礎知識,而法學碩博培養側重研究、學術方向,與面向執業的基礎知識培訓不同,因此對允許無本科學歷的法學碩博成為律師“尚未真正放心”。他舉例說,在部分英美法系國家,欲執業者須完成約三年、側重律師實務的Juris Doctor(JD)項目,而法學碩博項目偏重研究,調整律師標準前須研究不同培養模式的差異。他建議保留法學本科學歷標準,同時研究對同等水平其他培養模式的適當規定。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也不同意改變律師專業水平要求,認為按現行規定培養的法學碩博質量無法滿足沒有法學本科學歷者的律師執業要求。他提到,國內每年約有2萬名法學本科畢業生,足以滿足律師執業需求,並未短缺到必須讓僅有研究生學歷、沒有法學本科學歷者成為律師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