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6月16日將有修改2013年憲法的決議

在討論會議之前,代表們已經收到了起草委員會關於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的28頁解釋報告(簡稱起草委員會)。

根據該委員會,有關決議草案的所有內容、條款,已有超過2.8億條來自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政府已經全面、及時、客觀、真實地收集了人民的意見,總計約3400頁的報告和附錄。委員會也吸收了許多代表在小組討論和大會第一次討論中的意見,以進行適當調整。

儘管已經進行了解釋,許多代表仍然對關於指定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在省級行政單位調整後形成的下級行政單位的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規定感到困惑。

決議草案規定,在2025年實施縣級行政單位調整並結束其活動時,將不選舉新行政單位的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同時不選舉新省份(包括省、中央直轄市)的國會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國會常務委員會指定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國會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總理指定各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新省份人民議會常設機構將指定同級人民委員會委員,並指定下級行政單位的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而下級人民議會常設機構將指定同級人民委員會委員。

特別情況下,允許指定非人民議會代表的人員擔任調整後形成的行政單位的人民議會領導職務。

據河內代表阮俊盛表示,指定人員有助於在實施調整時完善地方政府的組織和機構,確保機構運行順暢,不中斷,符合“邊跑邊排隊”的精神。

“允許指定非人民議會代表的人員擔任調整後形成的省級、鄉級人民議會領導職務,將有助於在調整後實施人事工作,以在從現在到任期結束的時間內履行職責和權限”,阮俊盛表達了觀點。

與此同時,同塔代表範文和表示困惑並保留意見,認為應交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指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而不是交給省級人民議會常設機構。

據範文和表示,儘管起草委員會解釋規定僅在2021-2026任期內臨時適用,之後將按照《地方政府組織法》實施,但他認為規定不合理。

“在執行職責時,如果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有違規行為被紀律處分或免職,那麼是由省級人民議會常設機構免職、罷免還是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這一點我建議需要解釋”,範文和提出了假設。

範文和還指出,決議中僅規定指定全級主任,而人民議會副主任未見規定由誰指定。他建議需要明確規定。

許多代表關注的另一個內容是人民議會代表對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質詢權。此前起草委員會提議不規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屬於人民議會代表質詢的對象範圍,以適應調整後地方政府國家機構的性質和模式。

然而經過許多代表的意見,委員會吸收並保留了現行的人民議會代表質詢權的規定。儘管如此,對於未來的組織模式、法院,代表也有一些困惑。

同塔代表範文和評價起草委員會非常虛心,吸收並保留了人民議會質詢院長和檢察長的權利。

但他提出問題:“接下來法院、檢察院系統將按照省級法院/檢察院和區域法院/檢察院的模式組織,那麼區域法院可以被質詢嗎?”。

由此需要更明確,因為“難道鄉級人民議會又要質詢區域法院/檢察院?一個區域有多個鄉、街道,如果不明確規定,難道每個鄉、街道都有權質詢區域法院院長、區域檢察院檢察長?”。

同樣關注的問題,義安代表陳日明表示,根據國會正在審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草案,法院系統將按照三級模式組織:最高法院、省級和區域。因此,將沒有與鄉級地方政府相當的法院級別。

陳日明提出的問題:“鄉級人民議會代表以何種機制對院長、檢察長行使質詢權?哪一級人民議會代表有權質詢區域法院院長、區域檢察院檢察長?”。

就這一問題交流,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認為,憲法僅規定了最一般的概括性條款,作為法律文件具體化的基礎。

因此,具體問題將在《地方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國會及人民議會監督活動法》中具體規定。黃清松請求國會代表保持這一概括性規定,以便進一步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