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過渡條款,土地、與土地相連的財產登記檔案,土地使用證書(紅皮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在7月1日前已被接收但尚未由有權限的機構解決的情況,將按照兩種情況處理。
具體來說,如果在7月1日前已提交申請土地交付、租賃土地、改變土地使用目的的檔案,但尚未由有權限的機構解決,則按照權限執行。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省級人民委員會權限,在7月1日前,現在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按照本法令生效前土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程序解決。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縣級人民委員會權限,在7月1日前,現在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程序解決。
在7月1日前已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直到合同規定的期限結束。
對於在7月1日前已被接收但尚未由有權限的機構解決的土地登記檔案、與土地相連的財產、土地使用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將實施分級授權。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省級人民委員會權限,在7月1日前,現在按照本法令生效前土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程序解決。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縣級人民委員會權限,在7月1日前,現在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按照程序和程序解決。
對於正在實施建立土地價格表以便從2026年1月1日起公佈和應用的地區,現在按照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執行,新的行政單位省級人民委員會繼續實施建立土地價格表,以便按照規定從2026年1月1日起及時公佈和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