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1日上午審議政府提交的六部法律修訂草案,涉及兒童、殘疾人、診療、藥品、老年人及醫療保險等領域。衛生部長陶紅蘭代表政府作呈文,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負責審查。草案重點包括簡化行政手續、削減重疊的經營投資條件,並調整公立醫療機構定價權限與醫保支付規則。
在《診療法》部分,草案修改第110條第7款,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僅可對按需診療服務自主定價;非按需服務價格仍由衛生部長或省級人民議會按權限規定。審查機構建議進一步明確,持醫保卡者選擇按需服務時,仍應獲得屬於醫保範圍和給付水平內的費用結算。草案還修改第113條醫療器械管理,擬按產品生命週期和供應鏈管理,分階段公開器械價格及經營機構信息,並加強衛生、海關、稅務、招標和醫保領域的數據聯通。審查機構建議設定靈活價格區間,併兼顧國家管理要求與企業合規成本。
《藥品法》修訂側重簡化行政手續、削減經營投資條件及提高藥價管理效率。草案擬修改“參照生物製品”和“類似生物製品”定義,取消參照生物製品須在越南已獲流通許可的條件,改為可在任何國家獲流通許可,但須具備質量、安全和有效性完整數據。政府表示,此舉有助於擴大用於癌症、貧血、慢性乙肝、慢性丙肝、遺傳性血友病及慢性自身免疫病等治療的生物製品可及性,這些領域目前國內尚無相應治療藥物。
藥品管理方面,衛生部將繼續完善價格申報信息接收平臺,按方向為企業開設賬戶,使其主動在衛生數據系統上公佈和更新藥品信息及價格。審查機構建議研究措施,控制藥品廣告內容確認申請在本地未獲批准後企業轉往其他地區繼續申請的情況,並要求完善管理機制時做到分級與監管責任並重,減少利用各地辦理差異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