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監察署10月20日公佈的監察結論認定,芹苴省人民委員會及農業與環境廳頒佈的四份文件在管理失聯漁船方面存在違規,導致大量案件未被核實處理。監察署指出,這些文件內容不嚴密、缺乏依據,與政府規定相牴觸。
被點名的文件包括2020年5月7日由時任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黎文序簽署的第07/2020/QĐ-UBND號決定。該決定要求發現漁船失聯後24小時內向船主發出警告,但規定在採取上述措施後10天內仍未恢復信號,才邀請船主或合法代表前來工作。監察署認為,這一時限設置使失聯6小時至10天后恢復信號的案件無法及時核實。
另外三份文件分別是2023年1月11日由農業與農村發展廳副廳長周功鵬簽署的第129/SNN-TS號指導文件、2025年5月28日由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周功鵬簽署的第159/HD-SNNMT號指導文件,以及2025年8月13日由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劉黃黎簽署的第04/HD-SNNMT號指導文件。這些文件規定,漁船在海上失聯10天以上才按政府第26/2019號議定處理,並將通知範圍從縣級人民委員會逐步調整為鄉、坊級人民委員會。
監察署援引的相關規定要求,漁船監控設備須在漁船離港至回港期間24小時連續運行;設備損壞時,須每6小時通過其他通信方式報告船位,並在10天內回港修理。監察署認定,由於地方文件的規定,農業與環境廳下屬機構對失聯6小時至10天后恢復信號的案件未邀請船主或合法代表工作,以核實並作為處理違規的依據。
監察署已將四份文件的頒佈問題以及5107起VMS失聯、未按規定報告且不滿10天的案件因超過處罰時效而無法處理的情況移送公安部,建議審查、調查和處理。監察署估計,未檢查、核實和處理導致約1276.7億越南盾罰款未能上繳國庫,相關行為有違反《刑法》第360條關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的跡象。責任被認定屬於芹苴省人民委員會、省IUU指導委員會、農業與環境廳、司法廳及相關組織和個人。
監察署建議釐清每個組織和個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同時審查處理1690起“結案”不當或依據不足的案件。2026年5月20日,芹苴省人民委員會已頒佈決定替代第07/2020/QĐ-UBND號決定;6月3日,農業與環境廳廢止了上述三份指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