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1日下午分組討論《社會保險法》修訂草案。草案新增規定,擬將無勞動關係勞動者和數字平臺工作者納入強制社會保險參保對象,但具體實施授權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支持逐步擴大社保覆蓋面的方向,同時對草案的操作細節提出疑問。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數字平臺勞動者如網約車司機、外賣配送員數量快速增長,卻幾乎處於社會保障網絡之外,生病、遭遇事故或年老時缺乏依靠。但他認為,草案將參保範圍擴大到“其他有穩定、經常性工作和收入的對象”,範圍過寬且缺乏識別標準。他強調,強制參保是對民眾和企業設定強制性繳費義務,誰屬於參保對象、以何種收入為繳費基數、平臺企業是否承擔繳費責任及比例,這些核心問題應在法律層面明確,或至少在法律中規定框架性標準和原則,作為國會常委會決定的依據。
阮玉山還表示,自由職業者和平臺勞動者收入本就不穩定,若再強制扣繳一筆費用,民眾會感到擔憂,而目前他們以自願方式參保並依據第159/2025/NĐ-CP號法令獲得國家繳費補貼。他建議,若保留該規定,應即刻在法律中補充參保對象框架標準、收入認定依據、平臺企業責任,並規定在提交國會常委會前必須徵求受影響對象意見;實施時間不早於2028年,以便完善勞動就業法律並建設社保機構、稅務機關與數字平臺之間的數據互聯繫統。若條件不成熟,他建議本次不修改第2條第6款,留待全面修法時審議。
金甌省代表陳氏花莉認為,這一問題不僅是擴大適用對象,還可能產生一項新政策,直接影響大量勞動者的繳費義務和社保權益,需慎重考慮。她提出三點:第一,政府第667/TTr-CP號呈文稱修訂範圍與2024年《社會保險法》相比不變,但若將此前不屬強制參保的群體納入,需明確是否屬於新政策;若屬新政策,應全面評估經濟、社會影響和執行能力,明確對象規模、繳費水平、方式、對應權益及對勞動者收入的影響,並依法充分徵求直接受影響群體意見。第二,草案將擴大強制參保對象的決定權授予國會常委會,而其他強制參保群體由法律直接規定。第三,對於無勞動關係勞動者的繳費機制,她追問:轉為強制參保後,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由誰繳納?勞動者全額自繳、國家補貼一部分,還是組織、提供或連接就業的主體承擔繳費責任?繳費水平、基數和權益如何設計才能既公平又不給收入不穩定的勞動者造成過重負擔?她建議政府補充影響評估,並充分說明理論實踐依據、繳享機制、各方責任及實施條件。
阮玉山還評價草案在行政審批改革方面的內容,特別是新增用人單位逾期提交材料或社保機構處理遲緩造成損失時的賠償責任。他認為這是進步,但“依法規定”的表述仍籠統,建議明確損失認定方式,例如按遲付金額計算利息,使民眾無需起訴即可行使權利。他還建議,要求勞動者逾期提交材料時書面說明的規定應僅作為程序,不能成為喪失或延遲享受權益的條件。在推進電子交易和非現金支付的背景下,他要求政府為老年人、殘疾人、偏遠地區和海島居民等不具備數字應用條件者保障適當方式,避免有人在數字化轉型中被落下。
諒山省代表阮登恩贊同簡化行政手續、增強用人單位和社保機構責任,但認為取消部分具體程序和辦理時限規定需慎重。他舉例說,在工業園區較少的地方,許多勞動者需到外省工作,換工作、離職或返鄉時經常需要辦理社保待遇。若辦理時限、通知責任和賠償請求權規定不明確,勞動者將難以跟蹤、監督和維護自身權益。他建議繼續在法律中規定按時辦理責任、獲知延遲理由的權利以及受損時的賠償請求權等基本原則,並明確損失認定方式、舉證責任,以及因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或數據互聯繫統過錯導致延誤的處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