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公安廳10月18日通報,企業在勞動管理中使用攝像頭、追蹤軟件等技術設備日益普遍,但自2026年8月19日起,若企業以技術手段採集員工個人數據而未確保員工明確知情、未依規告知,可能面臨最高7000萬越南盾罰款。同塔省公安廳指出,法律並不禁止企業使用這類工具,但圖像、活動、位置等與員工相關的數據可能屬於個人數據,採集和處理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原則,其中包括透明和告知要求。

這一處罰依據是越南政府第330號法令。該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按法令的罰款標準,違法主體為組織時適用上述幅度;個人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為組織的一半,即2500萬至3500萬越南盾。

同塔省公安廳還援引個人數據保護法說明數據主體的權利,包括獲知本人數據處理情況、同意或撤回同意、查看和修改數據、要求提供或刪除數據、限制處理、反對處理,以及投訴、起訴和要求賠償等。公安部門強調,員工在有攝像頭的環境工作或使用企業設備軟件,並不意味著企業當然可以不經告知採集和使用員工的一切相關數據。

同塔省中安坊公安建議轄區機關、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主動排查正在用於採集和處理員工個人數據的攝像頭系統、追蹤軟件及技術設備,技術應用須目的正當、範圍適當,並確保員工明確知情。公安部門表示,企業不僅要關注管理效率,也須重視保護員工隱私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