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10月22日對一名17歲男學生L.H.V作出刑事立案決定,並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下達臨時拘留令。該男生被指在課堂上毆打女教師,致其右側鼻骨骨折。案件由河內市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辦理,適用《刑法》第134條第2款。
據調查機關通報,事發於10月19日,地點為河內市內排鄉莫挺芝高中12年級課堂。因L.H.V與其他幾名學生未完成家庭作業,教師L.T.H要求他們到教室角落罰站。L.H.V因此不滿,用手毆打L.T.H。教師被擊中後抱頭踉蹌走向講臺,男生繼續跟隨,被其他學生及時阻止。毆打導致教師右側鼻骨骨折。
內排鄉公安10月19日已對L.H.V採取緊急拘留措施,理由是其涉嫌故意傷害。此後案件由河內市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接手,並於10月22日作出刑事立案、起訴和臨時拘留決定。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河分析稱,調查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是必要的,因為已有依據認定行為具有犯罪跡象。《刑法》第134條對故意傷害教師有專門規定,即使身體損傷率低於11%,若有充分依據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黃河指出,本案按第134條第2款追訴,法定刑為2至6年有期徒刑,需進一步確定相應的定框情節。
黃河表示,若傷情鑑定確定身體損傷率在11%至30%之間,且證明受害人是該男生的教師,可考慮適用第134條第2款đ項;若調查證明存在兩次獨立攻擊行為、每次均構成犯罪,可考慮“兩次以上犯罪”情節。他還強調,因嫌疑人17歲,訴訟程序須遵守《未成年人司法法》的特殊規定,臨時拘留不能僅因案件引發公憤而當然適用,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黃河認為,這是一起特別嚴重的案件,不僅因為傷害後果,還因為暴力行為發生在課堂上、針對正在執行教學任務的教師。若起因僅是教師提醒學生未完成作業,更值得反思。他說,教育進步既要保護學生免受教師暴力與侮辱,也要保護教師免受學生暴力,不能以兒童權利為名輕視學習者責任,也不能以紀律為名否定學生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