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提出,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稅率徵稅,且不設起徵限額。這一稅率接近現行限額內居住用地0.03%稅率的7倍。該建議載於修訂補充若干稅務法律條款的法律草案,若獲國會今年底會議通過,預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圍繞這一稅率的討論集中在如何界定徵稅對象。先鋒報引述越南與柬埔寨Avison Young總經理戴維·傑克遜(David Jackson)表示,政策若獲通過,將抑制囤地及低效用地,但關鍵在於明確區分荒廢、延遲用地是出於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因素。他提出,應先規定認定荒廢或延遲用地的具體標準和時限,並釐清主觀與客觀成因。

傑克遜以投資項目為例說,管理部門可依據法律文件、已獲批的實施進度和實際開展情況判斷,例如項目已獲批投資主張、施工到何種程度、是否達到進度要求,同時查明延誤是源於投資方,還是源於投資手續、規劃調整或土地未足額移交。他認為,不能把所有延遲推進的情形一律視為荒廢土地,因為持有或買賣包括土地在內的資產組合,屬於企業正常的投資經營活動。

對個人土地,傑克遜表示,長期投資、等待升值或留給後代繼承的持有需求屬於正常財產需求;若土地受規劃限制、轉讓改建受限或正等待徵地拆遷,這些屬於客觀因素,不應默認視為荒廢並課以高稅率。Batdongsan.com.vn南部區域總監丁明俊(Đinh Minh Tuấn)也認為,最難的是確定荒廢或延遲用地的標準;項目用地可依據投資主張決定、投資證書和進度節點判斷,而個人單獨住宅用地在部分情形下更難認定,例如居民搭建臨時房屋應付檢查或遇到懸置規劃。

報道提到,不少房地產企業擔心,因手續、規劃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推進緩慢時,投資方仍須承擔更高稅率。傑克遜認為,若項目因行政手續、規劃或土地未足額移交而停滯,企業不應與故意囤地者同等對待;若出現財務困難,企業需重新核算現金流、資金使用效率和項目可行性,必要時可重組資產組合、轉讓部分土地回收資金。他指出,持有土地成本只是總投資和財務義務的一部分,此外還有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及相關費用。

傑克遜預計,該政策將明顯影響投機行為,尤其是收購地塊等待規劃、基礎設施利好後再抬價短期獲利的人群;持有成本上升會降低短線炒作預期,有助於抑制不合理漲價,推動土地真正投入使用。丁明俊則擔心,若缺乏足夠數據準確認定和分類荒廢土地,法律自2027年初即生效,容易波及因客觀因素延誤的項目,他建議初期可考慮對過去5年沒有推進動作的項目用地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