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就《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多名代表在會上提出,部分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孫公司,以定金合同的形式向購房者收取接近全額的款項,從而繞開法律對預售條件的規定。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表示,這類項目不少最終無法落地,購房者只能訴諸法院。
裴春海描述的操作方式是:一些企業成立子公司、孫公司,再由這些公司以“定金合同”名義與買方簽約,但定金卻按項目進度支付,金額相當於未來建成房產價值的100%。他認為這屬於規避法律,並建議修法明確禁止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其他企業,以任何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在房產尚不具備交易條件時收取定金。
草案規定,投資方交付未來形成的房產須滿足三項原則,其中第一項是房產已按建設法律規定完成驗收、檢查並投入運營。裴春海提出,若將“已驗收”理解為整個項目驗收,對跨越多年、包含多個分區和業態的大型項目並不合理,建議允許按部分、分區、單項工程交付,前提是基礎設施條件完備,以避免浪費和工期拉長。
同屬海防市的代表阮氏越娥(Nguyễn Thị Việt Nga)則關注行政程序問題。她指出,政府行政程序評估文件一方面稱草案未設新程序,另一方面又承認將適用範圍從未來形成的住房擴大到未來形成的住宿用途建築面積,這會增加企業的合規成本。
按草案,投資方須就房產是否具備出售、出租出售條件進行通知,國家管理機關在8天內檢查並答覆。阮氏越娥認為,若企業只需提供信息並承擔法律責任,這屬於通知;但若須提交材料、等待機關檢查並在收到答覆後才能經營,實質上是前置審批。她主張只對購房者風險確實需要此類管控的房產類型適用,不宜機械擴大到所有未來形成的房產。
她還提出,土地、規劃、投資、建設、財務義務等已存在於國家數據庫中的材料,應由辦理機關自行調取,不應要求企業重複提交。對於草案規定的8天期限,她要求同時明確國家機關逾期未答覆的法律後果,包括企業能否將房產投入經營、遲延處理機關承擔何種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