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330號法令,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自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興安省公安廳表示,該法令適用於在機關、企業、商店、學校、醫院、居民區和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的各類主體,攝像頭採集的圖像和聲音可能包含個人數據,安裝行為除技術條件外還須遵守個人數據保護規定。
興安省公安廳提示,安裝攝像頭的機構、組織、企業和經營場所應檢查警示牌位置、通知內容以及民眾和顧客進入監控區域時能否識別。通知應放在容易看到的位置,不應流於形式或置於難以察覺之處。該廳同時指出,有權安裝和使用攝像頭,並不等於有權為任何目的開發利用圖像數據。
根據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機關、組織和個人在公共場所和公共活動中錄音錄像並處理所獲個人數據,在若干特定情形下無需數據主體同意,但所獲數據仍須用於正當目的,保障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並僅在規定必要期限內存儲。因此,從攝像頭提取、複製、分享或使用圖像須受到嚴格控制並有適當依據。
興安省公安廳還要求,應明確攝像頭數據的目的、範圍和存儲期限,不得在沒有需求或適當依據的情況下長期保存,並在存儲期滿或不再必要時依規定刪除、銷燬數據。該廳提醒,不得讓有權限人員擅自將數據複製、提取、保存到個人設備,或在未明確依據、目的和相關責任時向其他組織、個人提供、分享;不得將攝像頭採集的圖像和聲音上傳社交網絡、用於廣告和商業活動或其他與採集目的不符的用途;在未充分評估個人數據保護要求前,不得啟用面部識別、行為分析、建立客戶檔案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