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省區域二號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公共場所持械鬥毆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有“擾亂公共秩序”罪。法院判處被告侯德勝(1989年生)30個月監禁,判處被告範青春(1994年生)27個月監禁,兩人均居住在廣寧省汪秘坊。判決依據為《刑法》第318條第2款b項。

法院審理查明,2026年1月25日17時55分許,在汪秘坊青山1區,侯德勝與範青春因日常矛盾和欠款問題發生爭吵、辱罵並相互挑釁。範青春持摺疊刀和煙筒威脅、追趕侯德勝;侯德勝隨後從汽車內取出自制刀具返回威脅對方。雙方繼續持刀相互追趕,並在居民區、人行道和車道一帶互擲刀具。

當侯德勝駕車離開現場時,範青春站在車前阻攔,跳上引擎蓋後摔落路面,造成1%的傷害。法院指出,兩人的行為發生在有人和車輛往來的區域,對周圍人員構成危險,並影響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範青春還將事發視頻發佈到社交網絡,引發輿論關注。

調查過程中,職能機關收繳了涉案刀具,並認定這些刀具屬於公安部第75/2024/TT-BCA號通知所列管制器具,同時收繳了相關車輛和視頻。合議庭依據案卷材料、證據及庭審訊問和辯論結果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