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省區域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汙染環境案,被告為裴文姜(1980年生)和阮文勝(1989年生),兩人均居住於廣寧省廣河鄉。法院認定兩人的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各判處36個月有期徒刑,緩期執行,考驗期為60個月。
根據起訴書,2025年至4月22日期間,裴文姜和阮文勝在裴文姜位於廣河鄉大田南村的一塊土地使用權範圍內,非法傾倒和填埋普通固體廢物。該地塊未獲主管部門許可作為廢物集中、儲存或處理場所。具體而言,阮文勝在海河TexHong工業園區一個項目切割混凝土樁頭後,未將廢物交給有處理職能的單位,而是與裴文姜商定運至其地塊。阮文勝破碎混凝土以提取鋼筋賣給裴文姜,產生257,350公斤混凝土碎塊。裴文姜同意阮文勝將這些廢物平整至地面以形成場地。
此前,裴文姜還允許李文強在該地塊集中混凝土塊,剝離過程中產生79,050公斤碎塊,部分被裴文姜用於填平區域內土坑。現場檢查勘驗結果確定,四個位置的廢物傾倒、集中和填埋總量為336,400公斤,相當於336.4噸。廢物直接傾倒於地面,無遮蓋、無圍堤,不符合儲存條件。
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名被告如實供述、悔罪,並已與有職能的單位簽訂合同,克服全部後果。審判委員會認定裴文姜和阮文勝的行為足以構成汙染環境罪,綜合考慮後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