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公佈一份通知草案,擬規定進出口、過境貨物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在稅款、其他收入、滯納金和罰款徵收、繳納及擔保方面的手續,取代現行第51/2025/TT-BTC號和第184/2015/TT-BTC號通知。草案第18條專門針對進出口稅繳款憑證出現差錯時的核查與處理責任作出安排。

草案按差錯發生的環節確定責任:差錯出現在哪個單位,就由該單位負責,主動查明原因並補救後果,同時向相關方發送電子核查請求,協調處理。納稅人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多於或少於憑證金額時,按會計核算過程中發生差錯的現行規定處理。

對納稅人,草案區分兩種情形。納稅人發現繳入國家預算憑證上的申報信息有誤時,須編制國家預算收入調整建議,送海關機構按草案第19條檢查、調整。若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或支付服務組織轉款多於要求,納稅人須與該單位配合,向開立報關單的海關機構發送核查信息,由其檢查處理。

草案還分別規定其他環節的處理方式。未與海關機構建立協作徵收關係的單位,在轉款並傳遞預算繳納信息後發現差錯,須與收款單位配合核查調整;已建立協作關係的單位須編制核查函送受託徵收銀行。受託徵收銀行發現差錯時,向國家金庫或海關機構發送核查函;國家金庫則依據海關機構的核查結果進行調整。

海關機構發現國家金庫傳來的信息有誤時,編制調整建議送國家金庫及納稅人誤繳地的海關機構,調整稅款徵收信息;若收到繳款憑證清單但徵收機構或開戶金庫有誤,則由接收清單的海關機構核查,並書面建議國家金庫將憑證調整至正確的徵收機構和開戶金庫。

草案對多繳退款設有條件:須確保不影響海關已核銷欠稅的報關單、已確認完成納稅義務以及已通關或放行的貨物。若繳款憑證已由國家金庫傳至海關機構,調整或退回憑證時須一併傳回徵收機構跟蹤,以防被利用或造成預算收入流失。該文件目前仍為草案,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