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89/2026/NĐ-CP號法令,細化彩票經營領域行政處罰規定,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法令針對許可證、印製發行及兌獎欺詐等行為設定罰款,其中無證經營彩票的罰款為1.6億至2億越盾。

在資質證照方面,塗改、修正彩票經營資格證內容的,罰款8000萬至1.2億越盾,並須交回被修改的證件;出借、出租或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罰款1.2億至1.6億越盾;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彩票經營資格證而經營的,罰款1.6億至2億越盾。上述違法行為均須上繳違法所得。

在印製與發行環節,彩票內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與不具備條件的機構簽訂印製合同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盾;發行面額錯誤、超出限額、開獎日期錯誤或電子彩票時間不合規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盾;印製數量少於已公佈獎項結構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盾。違規機構還可能被暫停經營1至2個月、沒收物證並上繳違法所得。

針對兌獎環節,刮改、塗改彩票以參與兌獎或領獎的,罰款6000萬至1億越盾;偽造彩票參與兌獎領獎的,罰款8000萬至1億越盾,兩者均沒收並銷燬物證、追繳違法所得。

法令也規定了對購彩者的處罰:未滿18歲、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不符合條件者仍購買彩票的,予以警告或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盾;使用國家資金和資產購買彩票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盾,並須上繳由此產生的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