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現行規定,個人持護照經國際口岸出境時,隨身攜帶的外幣現金總額不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無須向海關申報;超過這一數額則須按規定辦理海關申報。這一門檻來自越南國家銀行的相關規定,適用於出境環節的現金攜帶。

5000美元並非可攜帶出境的絕對上限。越南國家銀行2011年8月12日第15/2011/TT-NHNN號通知規定,出境時攜帶外幣現金超過規定數額者,須出示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貸機構出具的攜帶外幣現金出境確認書,或越南國家銀行的批准文件。若攜帶數額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時已申報的金額,當事人可使用經海關按規定確認的入出境申報單。

相關指引建議旅客在出發前估算實際消費需求,攜帶大額現金時提前備齊所需證件,並瞭解目的地國家關於現金申報的規定,以免在機場或口岸遇到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