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已通過修訂後的《幹部、公務員法》,該法將於7月1日生效,包括7章45條,內容新穎。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完善了對幹部、公務員的紀律處理規定。
具體來說,法律取消了對領導、管理公務員的降職紀律處分形式;不再規定降薪作為一種紀律處理方式,以確保黨紀與行政紀律規定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政府在法律通過前解釋這一內容時明確指出,取消對公務員的降職紀律處分形式是為了確保對領導、管理公務員適用的紀律處分形式數量與黨紀和行政紀律規定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對於降薪形式,法律不再規定降薪作為一種紀律處理方式,以確保與法律規定的一致性。
據此,未完成任務的公務員可能會被考慮安排到職位等級較低的工作崗位(在相應工資等級中安排較低工資級別)。
同時,取消這一形式也確保了與對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黨員適用的三種黨紀處分形式(警告、嚴重警告、開除黨籍)的一致性。
新《幹部、公務員法》未規定對鄉級幹部、公務員和省級幹部、公務員的單獨管理機制。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鄉級幹部、公務員如果滿足新《幹部、公務員法》規定的培訓水平標準,而不要求工作年限、公務員職級標準和條件,可以按照新規定轉為幹部、公務員。
法律補充了在評估、安排、使用幹部、公務員時必須根據政治品質、道德、能力以及按照職位工作要求執行任務的結果和效率的原則。
同時規定了職位工作的概念;公務員職位工作分為三類:領導、管理職位工作;專業、業務職位工作和支持、服務職位工作。
法律還取消了晉升職級考試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安排到何種職位工作就對應何種公務員職級的機制。
補充了對在本法律生效前已被錄用的公務員安排到職位工作並對應職級的過渡期完成時間的規定。
公務員管理機構決定與傑出、優秀企業家、法律專家、優秀律師、專家、科學家簽訂合同,執行領導、管理職位工作的一項或多項任務。
執行專業、業務任務的高素質人力資源也將由該機構簽訂合同。
國家預算確保簽訂合同的資金(除工資基金和行政支出包乾經費外),同時授權政府具體規定以確保各機構在實施過程中的主動性。
新法律還規定了基於持續、多維度、定量跟蹤評估的原則、權限、內容、方法,通過具體標準與職位工作結果的進度、數量、質量掛鉤,評估、分類公務員質量。
評估結果用於實施獎勵、額外收入制度、獎金或考慮安排到較低職位工作或解僱以篩選出不符合任務要求的人員。
具體規定了負責人在管理、評估和使用公務員中的責任,確保人盡其才,位得其人。
(編譯:Jon 越南中文社;審校:Ken;來源:Tuoit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