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3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幹部、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採納、解釋和修改提出了意見。
完善吸引優質人力資源機制
政府報告顯示,內務部部長范氏青茶表示,法律草案已經完善了吸引優質人力資源和公務員活動中有才能人才的政策。據此,規定了兩組對象的政策。
包括吸引到公共領域的高質量人力資源(專家、科學家、優秀律師、傑出企業家、優秀畢業生和其他高質量人力資源)。
公務員活動中有才能的人才(具有卓越能力、創新思維、敢於思考、敢於行動、在公務員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幹部、公務員,通過具體產品和結果體現)。
法律草案規定,政府應規定吸引、重用和優待上述對象的框架機制和政策。
法律草案還規定了吸引公共領域外高質量人力資源的三種形式。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補充規定,允許與傑出企業家、優秀專家、科學家、律師簽訂合同,以執行公務員領導、管理職位的任務。
根據本法律草案規定,與高質量人力資源簽訂合同,或符合專業、業務條件的人員,以執行公務員專業、業務職位的任務。
常務委員會同意政府的提議,認為這一規定是為了及時將政治局第66號和第68號決議制度化。
然而,目前被任命為領導、管理職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法律和黨的規定,如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組織紀律意識等。
因此,法律與司法常務委員會中有意見認為,應建議黨的有關機關調整與領導、管理職務任命標準相關的規定,以確保法律草案上述規定的實施。

最遲至2027年7月1日,完成按職位安排公務員
范氏青茶部長表示,目前各機關、組織、單位已完成職位建設和批准,其中已包含相應公務員職級標準的內容。
法律生效後(預計自2025年7月1日起),新錄用的公務員將被安排到相應職位,並按照相應公務員職級進行安排。
然而,對於已經在政治系統中的公務員,已經按照公務員職級任命和安排工資的,在轉向按職位管理公務員時,需要時間讓各機關、組織、單位進行全面審查,按照相應職位安排公務員。
因此,政府提議補充規定,最遲至2027年7月1日,各部委、中央機關、地方必須完成對本法律生效前錄用的公務員按照本法律規定的管理範圍,安排到相應職位並按照職位安排相應職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