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7日上午,450名出席的代表一致同意(100%),國會表決通過了11項軍事、國防領域的法律修正案。
包括《國防法》、《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公務員法》、《軍事義務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動員預備役力量法》、《民事防禦法》、《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保護法》、《民兵自衛法》、《國防與安全教育法》的修正補充條款。
該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取消一些職務以適應地方軍事組織調整方案
根據《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已取消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的指揮長、政委、副指揮長、副政委,縣級軍事指揮部的指揮長、政委、副指揮長、副政委等職務。
取消上述職務是為了確保與中央軍委關於繼續調整地方軍事組織“精、簡、強”以適應新形勢任務要求的方案相符。
法律還補充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集預備役軍官培訓和召集預備役軍官服現役、訓練、檢查動員準備、戰鬥準備對居住在本地的幹部、公務員、預備役下士的責任。
為何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委不授予將軍軍銜?
在國會通過之前,有意見建議研究重點地區將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政委的最高軍銜提升為少將,與人民公安部隊相對應,特別是在機構精簡、減少省級和邊防單位之後。
有意見建議研究規定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政委的將軍軍銜,因為合併省份後指揮長的責任非常大。
政府解釋這一提議時表示,草案僅修改補充與政治體系機構、地方政府兩級組織安排相關的問題,以確保與憲法、《地方政府組織法》(修正案)及相關法律規定一致。
另一方面,2024年剛修訂的《越南人民軍軍官法》規定了軍官職務、職稱的最高軍銜,並授權政府規定從中將以下的軍銜位置,確保將軍軍銜位置數量符合有權機關的規定。
因此政府建議保持法律草案。
有意見建議具體規定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現為專職代表)的最高軍銜分別為上將、中將、少將,以與《人民公安法》相對應。
政府報告這一內容時表示,已補充法律草案,規定被選派擔任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的人民軍軍官最高軍銜為上將。
被選派擔任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副主任或被任命為副部長或相當職務的人民軍軍官最高軍銜為中將。
被選派擔任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委員或擔任總局局長或相當職務的人民軍軍官最高軍銜為少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