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確立了旨在促進全國範圍內研究、技術發展和創新的大政策,其中重點發展基礎設施、鼓勵冒險、靈活支出和在接受風險時免除責任。
投資基礎設施,發展高水平研究中心
國家優先投資發展科學技術和創新的研究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基礎設施連接。
法律還規定投資發展高等教育機構成為科學研究和創新的中心;逐步形成與高質量人力資源培訓相結合的高水平研究中心,確保與專業研究機構網絡有效配合。
此外,法律要求加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的支持;促進技術轉讓,將研究成果應用於實踐;支持企業創新、掌握和創造技術。科學和技術活動將通過基礎設施投資、人力資源發展和技術轉讓,優先在偏遠地區、山區、海島和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地方發展。

在客觀風險時免除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的一個值得注意的新內容是明確規定在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創新中接受風險。
據此,執行任務的組織和個人如果已完全遵守程序和規定,並且沒有欺詐行為、違法行為或錯誤使用目標和資金範圍,則在給國家造成損害時免除行政和民事責任。同時,如果結果未達到既定目標,只要已正確遵守任務管理、研究內容、風險預防措施的規定,他們也不必退還資金。
類似地,批准和管理使用國家預算任務的人員如果沒有違法並已正確執行程序,也將免除責任。
特別地,法律規定根據刑法免除在科學研究、試驗、應用科學、技術和技術進步過程中發生的風險的刑事責任。政府將詳細規定這一點,包括確定可接受風險的標準和評估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定的流程。
鼓勵冒險研究,投資於突破性技術
法律明確規定了戰略方向:科學、技術和創新活動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以及基於市場需求相結合。企業被確定為創新系統的中心。
國家扮演建設者角色,建立制度,促進投資,發展現代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具有突破潛力的領域和戰略技術將優先獲得資源。特別是,法律首次通過控制試驗機制、風險分擔政策、風險投資和其他特殊金融機制鼓勵冒險研究。
同時,國家將提供優惠政策、特殊機制吸引和重用國內外人才、專家、科學家;同時發展和培訓高質量科學技術人力資源,以執行國家戰略任務。

科學研究活動中的靈活支出
法律允許科學、技術和創新任務應用到最後產品或按研究內容部分支出的機制。在到最後產品的情況下,主持組織可以自主使用資金,決定調整支出項目並結算執行任務的總資金。
在部分支出的情況下,主持組織也可以自主使用資金,除了一些如購買資產、租賃無定額服務或國外工作等項目。
此外,主持組織被允許使用資金按照協議租賃國內外專家,負責正確使用目的,存儲憑證並在必要時解釋。
據科學技術部部長阮孟雄,法律首次確立“創新”為核心組成部分,與科學和技術並列。創新不僅是科學家的活動,而且是全社會的努力,與創業創新、商業模式、產品和流程改進緊密相連,旨在提高經濟和社會價值和效率。如果科學和技術是基礎,那麼創新就是強大的傳播動力,有可能在這一領域對GDP增長的4%貢獻中佔到3/4的比重。
法律還改變了國家管理的方法,從控制輸入轉向評估輸出效果,鼓勵面向實踐的研究,接受風險並伴隨風險管理機制。執行研究任務的組織和個人被授予結果所有權以商業化,並從應用產品中獲得至少30%的收入,同時從這一收入中免除或減少個人所得稅。科學技術部將負責測量整體效果,以結果作為資源分配和決定後續任務的基礎。
“與之前僅從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出發開發新產品的一條路不同,這次專注於以市場、產品導向為動力,為技術發展提供方向,確定相關研究問題”,阮孟雄部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