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近期修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明確要求數字平臺運營方對網絡空間的知識產權侵權承擔更高法律責任。根據政府總理簽署的第1624/QĐ-TTg號決定,修訂內容涉及2019年第1068/QĐ-TTg號決定所確立的至2030年知識產權戰略。該決定第1條第12款修改了戰略第三部分第3款c項,要求提升中介服務企業和數字平臺運營方在阻止、清除網絡侵權及不協助侵權行為方面的法律責任感。

這一戰略方向已有具體法律條文承接。2005年《知識產權法》(經2022年和2025年修訂補充)第198b條第5a款規定,數字平臺運營方有責任依據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網絡安全等相關法律,在網絡空間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該法第198b條同時規定中介服務企業的責任及法律責任豁免條件,明確責任認定須依據服務類型、具體行為及法定條件,而非平臺須對用戶的一切侵權行為負責。

法律同時劃定了豁免的邊界。上述第198b條第4款規定,中介服務企業在傳輸、提供訪問或存儲數字信息等特定活動中,滿足法定條件可免於自行監控服務或主動查找侵權證據的義務。但文章指出,無需主動監控並不等於任何情況下都免責,企業仍須履行相關義務,包括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刪除或阻止訪問侵權內容。

在執法層面,越南政府總理已於2026年5月5日簽發第38/CĐ-TTg號通知,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侵權打擊力度。據科技部知識產權局介紹,落實該通知後,職能部門已阻止訪問兩千多個違規網站,其中包括非法提供電影、小說、體育賽事轉播的網站,以及涉嫌侵犯工業產權的商品銷售頁面。

科技部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與電子商務平臺、中介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協作,發現、保存證據並阻止和處理違規賬號、店鋪及電商頁面,同時標準化和共享數據用於早期預警,並加大宣傳企業和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責任。第1624/QĐ-TTg號決定還提出研究應用監控技術、自動發現和預警數字環境侵權行為,並建設可互聯共享的知識產權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