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長剛剛簽署頒佈了第53號通知,修改了第55號通知,指導2020年居住法;第56號通知規定了居住登記、管理中的表格…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53號通知第1條第5款修改並補充了第55號通知第24條關於鄉級公安的責任規定。
根據第33條居住法的規定,鄉級公安執行各項責任。
收集、更新、調整公民信息進入居住數據庫和國家居民數據庫,根據權限。
與機構、組織、個人直接管理道路、鐵路、內河水路客運服務的交通工具協調,審查、統計這些交通工具上的駕駛員和員工的居住狀況,以服務於居住管理和預防犯罪工作。
此外,鄉級公安根據上級公安的規定執行其他居住管理工作。
特別是,鄉級公安有責任定期、突擊進行居住檢查。
在國家居民數據庫和身份數據中開發信息
同時,第53號通知第3條第2款修改並補充了第17號通知第15條關於鄉級公安的責任。據此,自2025年7月1日起,鄉級公安有責任:
收集、更新、調整公民、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在國家居民數據庫、身份數據庫中的信息。
鄉級公安還有責任標準化、數字化、開發國家居民數據庫、身份數據庫中的信息,管理身份、身份證明。
掌握情況、統計、審查未獲得身份卡、身份證明的公民、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
組織實施接收申請身份卡、身份證明的工作。根據法律規定,檢查公民、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使用身份卡、身份證明的情況。
解決與國家居民數據庫、身份數據庫中的信息收集、更新、調整、開發工作以及身份發放、管理工作相關的投訴、舉報。
定期、突擊報告管理區域內身份發放、管理工作給省級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