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部正在徵求各部委意見,然後提交政府頒佈關於國家住房基金的規定。
國家住房基金包括由建設部管理的中央住房基金和由地方建設部門管理的地方住房基金。
政府將設立中央住房基金,交由建設部管理並作為所有者代表。中央住房基金主任由建設部任命。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將設立地方住房基金並作為所有者代表,交由省級專業機構管理。地方住房基金主任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任命。
此外,國家住房基金將接受組織、個人的自願捐款。
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安排預算運作,有印章,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在國家財政和商業銀行開設賬戶。
中央住房基金的資本來源包括自有資本、自願支持資金、國內外組織、個人的捐款以及其他合法籌集來源。
具體來說,中央住房基金的註冊資本由中央預算首次提供至少5,000億越南盾,成立後3年內將註冊資本提高到至少10,000億越南盾。
此外,中央住房基金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從中央管理的公共資產出售住房的收入、基金活動補充的資本、其他屬於所有權的資本中補充運營資本。
對於地方住房基金,基金的註冊資本由地方預算提供和補充,經省級人民議會通過後。
地方住房基金可以收取相當於社會住房發展土地價值的金額,由商業住房、城市項目的投資者根據住房法律規定履行社會住房義務。
收取地方管理的公共資產出售住房的收入;根據國會關於發展社會住房特殊政策機制試點的第201/2025/QH15號決議,拍賣土地使用權收入;以及地方住房基金活動補充的資本。

建設部表示,國家住房基金的運營目標是投資建設、管理運營獨立的社會住房項目,配套技術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的社會住房項目,用於出租。
通過接收、轉換中央管理的公共資產住房功能,地方移交的公共資產住房用於出租,購買私人投資者建設的社會住房用於出租,組織管理運營社會住房。
通過購買商業住房為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公立事業單位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出租,管理運營住房。
建設部還表示,獨立的社會住房項目將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投資,配套基礎設施的社會住房項目將在不超過7年的期限內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