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廣告法》實施細則草案的內容,目前由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正在制定。草案列出了11組直接影響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產品、商品和服務,這些在向用戶進行廣告和營銷時有特殊要求。

在這11組中包括食品;嬰兒用奶和營養產品;殺蟲劑化學品;醫療設備;醫療服務;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植物種子;含酒精飲料。同時,草案還擴大了根據政府規定補充其他產品、商品和服務的可能性。

提議禁止使用醫生服裝進行化妝品廣告

在第4條中,草案提出了對化妝品廣告內容的要求。廣告內容必須包括化妝品的名稱;化妝品的特性和用途;負責將產品推向市場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和地址。

化妝品廣告“不得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是藥物”;在化妝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藥劑師、醫務人員的形象、服裝、名稱、信件或文章。此外,廣播和電視廣告必須清晰地讀出化妝品的名稱;特性和用途;根據國際協議的規定的警告。

起草機構認為,不使用醫療服裝的規定旨在避免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是藥物,並與醫療機構、機關、醫務人員有關。

對於嬰兒用奶和營養產品的廣告,草案規定開頭必須包含“母乳是嬰兒健康和全面發展的最佳食品”的內容。廣告內容必須明確“本產品是補充食品,應與母乳一起用於6個月以上的嬰兒”。

廣告還必須符合關於兒童餵養和教育、傳播材料以及使用嬰兒營養產品的法律規定的信息、教育、傳播材料的規定。

對於食品,廣告內容必須包括食品名稱;負責產品的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和地址;產品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此外,廣告必須明確哪些是“保健食品”、“補充食品”、“醫用營養食品”或“特定人群的營養產品”。

食品廣告還必須明確其用途、健康警告(如果有),並附有“本產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物治療”的建議。

除了上述內容外,該草案還有許多關於網絡廣告、專業廣告屏幕廣告的管理條款。戶外廣告規劃;外國廣告公司在越南的代表處,國家管理責任也是本文件調整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