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正在制定修改10部與公共安全秩序相關的法律的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該部門提議“允許部分自動化的機動車輛”不被視為智能交通工具。因此,這類車輛不需要由有權機關頒發特殊運營許可證。
目前,智能交通工具的許可規定是按照公安部的1383/2025號決定執行的。要使用部分自動駕駛車輛,車主必須在公共服務門戶網站上在線提交申請;通過郵政服務或直接提交。
頒發運營許可證的機關負責接收和檢查申請文件。自接收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有權機關將在車輛註冊和管理系統上查詢車輛註冊數據,並與車主申請中的信息進行核對。如果文件有效,則按照政府規定的模板頒發運營許可證。
因此,如果該法案通過,部分自動化車輛將不需要執行上述行政程序。

根據草案,智能交通工具是指允許完全自動化控制車輛、確定路線和處理道路交通情況的機動車輛。
目前,智能交通工具分為5個級別,包括部分自動化的機動車輛,根據國際通用標準分為1級、2級和3級。第二類是允許完全自動化控制車輛、確定路線和處理交通情況的機動車輛,即屬於4級或5級的車輛。
實際上,目前許多進口和在越南生產、組裝的中高端轎車已經具備達到1級和接近2級的駕駛輔助功能。因此,這些車輛被歸類為智能交通工具,必須獲得特殊運營許可證。
但公安部認為,屬於1級、2級和3級的機動車輛基本上只是輔助功能,在特定條件、情況和範圍內輔助駕駛員,不能完全替代駕駛員。其中包括自動保持車道、保持距離、緊急制動、警告或不允許在有車輛超車時變道、自動停車等功能。
這些功能有助於駕駛員在長途行駛時減輕壓力,保持安全距離,早期發現風險,快速反應於突發的危險情況。這些功能是否激活取決於駕駛員的決定。“經過評估,這類車輛適合在越南的交通條件下運營,不必限制,頒發運營許可證”,起草機構表示。
對於屬於4級、5級的機動車輛(完全自動化的機動車輛),公安部認為越南目前的交通條件不適合其運營,存在高事故風險,因此需要限制,必須頒發運營許可證。
修改和補充10部與公共安全秩序相關的法律的草案將由政府在今年年底的國會會議上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