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來說,總理的第1720號決定明確指出:
對黎青海同志執行紀律,取消其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及其他職務的資格,因其在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和缺點,並且中央執行委員會已對其實施黨紀處分;
紀律執行時間自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261-QĐNS/TW號決定公佈之日起計算。
另外,總理的第1721號決定明確指出:對阮巴歡同志執行紀律,強制其辭職,內務部副部長,因其在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和缺點,並且政治局已對其實施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紀律執行時間自政治局第2221號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上述決定自8月12日簽署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