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記處常務陳晉秀已簽署頒佈政治局、書記處關於政治體系中機構和組織副職數量導向的第187號結論。
結論明確指出,副職最大數量不超過機構和組織總編制數的50%(不適用於鄉鎮級統一戰線機構)。
機構和組織中的副職數量必須確保原則:一個下屬組織的副職數量最多不超過直接上級組織的副職數量。
對於同級機構和組織,沒有內部組織的機構和組織的副職數量最多不超過有內部組織的機構和組織的副職數量。
對於中央和地方未進行合併、整合的機構和組織
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明確指出,副部長及相當職務、省市級人民議會副主席、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等數量,中央和地方機構和組織內部關鍵副職數量基本按現行規定執行。
對於中央和地方尚未規定副職最大數量的機構和組織:
在中央,副部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5人。中央黨部各委員會、機構的副職按中央、政治局、書記處的規定執行。
副司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由有權級決定。
副處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按部委關於處級及相當副職數量的現行規定執行。特殊情況由有權級決定。
在地方,按省市級廳局、鄉鎮級處室相當職務副職數量的現行規定執行。
對於中央和地方進行合併、整合的機構和組織
基於合併、整合多個同級機構和組織新成立的中央各部委、機構副職數量按具體情況規定。
具體來說,對於尚未規定副職最大數量的部委、機構:從2個機構合併、整合的部委、機構,副部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6人。
從3個機構合併、整合的部委、機構,副部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7人。
對於已有副職最大數量規定的部委、機構:從2個機構合併、整合的部委、機構,副部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1人。
從3個機構合併、整合的部委、機構,則副部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並確保部委、機構的副部長及相當職務不超過7人。
對於從2個機構合併、整合的司局級,副職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1人。
從3個機構合併、整合的司局,則副職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並確保不超過直接上級的副職數量。
人民議會副主席、省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數量
對於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2人;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胡志明市現行規定3人。
對於進行整合的中央直轄市:基於合併、整合2個省級行政單位成立,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
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整合省市中行政單位分類最高或按整合後城市行政單位、城市分類的現行規定2人。
對於從3個省級行政單位成立的城市,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2人。
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整合省市中行政單位分類最高或按整合後城市行政單位、城市分類的現行規定3人。
對於從合併2個省成立的省,省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
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整合省中行政單位分類最高或按整合後省行政單位分類的現行規定2人。
從3個省合併為1個成立的省,省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
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整合省中行政單位分類最高或按整合後省行政單位分類的現行規定3人。
廳局、部門、鄉鎮、特區副職數量
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也明確指出,對於從2個省、市合併、整合的省廳局、部門,副廳長、副處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1人/1機構。
對於新合併、整合的廳局、部門,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
從3個省、市合併、整合的省廳局、部門,副廳長、副處長及相當職務最大數量不超過2人/1機構。
對於新合併、整合的廳局、部門,最大數量不超過3人/1機構,按現行規定,並確保不超過直接上級的副職數量。
對於特殊廳局…僅存在於1個省、市,當進行整合、合併時,將保持副廳長、副處長及相當職務數量按現行規定。
對於鄉鎮、街道、特區,結論明確指出有2名副書記,包括1名常務副書記和1名副書記、人民委員會主席。
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特區有1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2.5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平均2名副職/1委員會、處室、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