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組織部已向各省、市黨委和中央機構發送了關於政治體系中機構和組織副職數量指導的文件。
根據指導,對於未實施合併的中央和地方機構、組織,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省人民議會副主席、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鄉鎮級及相當級別的副職數量,以及中央和地方機構、組織內部關鍵副職的數量,基本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對於中央和地方機構、組織尚未規定副職最大數量的情況:在中央,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5人;中央黨部各委員會、機構的副職按照中央、政治局、書記處的規定執行。
副司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由有權限的級別決定。
副處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按照部委關於處級及相當級別副職數量的規定執行。
在地方,按照省廳局級、鄉鎮級相當職位副職數量的規定執行。
對於實施合併的中央和地方機構、組織,基於合併多個同級機構、組織而新成立的中央各部委、部門的副職數量。
根據指導,對於尚未規定副職最大數量的部委、部門,指導明確指出,從2個機構合併的部委、部門,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6人。
從3個機構合併的部委、部門,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7人。
對於已有副職最大數量規定的部委、部門,從2個機構合併的部委、部門,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1人。
從3個機構合併的部委、部門,副部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並確保部委、部門的副部長及相當級別數量不超過7人。
對於從2個機構合併的司局級,副職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1人。
從3個機構合併的司局級,副職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並確保不超過直接上級的副職數量。
關於省、市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數量,指導明確指出,對於胡志明市,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2人。
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胡志明市現行規定3人(目前規定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3人;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6人)。
對於直轄市(實施合併的),基於合併2個省級行政單位而成立的情況,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
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
基於合併3個省級行政單位而成立的情況,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2人;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3人。
目前規定市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2人;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4人。
對於各省,基於合併2個省而成立的情況,省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
基於合併3個省而成立的情況,省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1人;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3人。
目前規定省人民議會副主席數量不超過2人;一類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最大數量不超過4人,二類、三類省不超過3人。
對於合併2個省、市的省、市廳局部門,副司長、副處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1人(對於新合併的廳局部門,最大數量不超過2人)。
合併3個省、市,副司長、副處長及相當級別的最大數量不超過現行規定2人(對於新合併的廳局部門,最大數量不超過3人),並確保不超過直接上級的副職數量。
對於特殊廳局…僅存在於1個省、市,實施合併時將保持現行規定的副司長、副處長及相當級別的數量…
指導明確指出副秘書數量為2人,包括1名常務副秘書長和1名副秘書長、人民委員會主席。
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特區有1名人民議會副主席;平均2.5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平均每個委員會、處室及相當級別有2名副職。
基於鄉鎮、街道、特區的數量,省級黨委常委會確定全省、市人民議會副主席、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鄉鎮級委員會、處室副職的總數。
領導、指導根據面積、人口規模等具體情況決定每個鄉鎮、街道、特區的副職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