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0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決定詳細規定擁有自己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的人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情況。
該決定由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黎光南簽署,規定了在峴港購買和租賃社會住房的新條件。
對於根據住房法規定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對象,如果擁有自己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則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可以購買或租賃社會住房。
具體來說,擁有自己住房但距離工作地點30公里以上,並且距離註冊購買或租賃的社會住房項目15公里以上。
從註冊購買或租賃的社會住房項目到工作地點的距離必須短於從自己住房到工作地點的距離。
對於峴港市的山丘、偏遠地區和海島,如果擁有自己住房但距離工作地點20公里以上,並且距離註冊購買或租賃的社會住房項目10公里以上。
從註冊購買或租賃的社會住房項目到工作地點的距離必須短於從自己住房到工作地點的距離。
距離由兩點之間最短的公路交通路線長度確定。
根據峴港市建設廳最近的報告,在2021-2024年期間,峴港已完成建設和銷售、租賃了4,382套社會住房公寓。從現在到2030年,峴港(與廣南省合併後)被分配完成28,955套社會住房的任務,其中2025年完成2,676套。

根據《青年在線》的瞭解,此前峴港建設廳也組織了相關單位對這些詳細條件的意見徵求。
發佈此決定是為了確保在國會第201/2025號決議生效後,統一實施發展社會住房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此外,在省級行政單位調整的背景下,新峴港市地域廣闊,移動半徑大,出現了許多低收入勞動者擁有自己住房但遠離實際工作位置的情況。
因此,發佈具體規定標準是必要的,以作為確定符合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條件的依據,有助於改善工作條件,穩定生活。
峴港確定新的租賃購買社會住房標準,將為那些住房遠離工作地點的人提供靠近工作地點的穩定住所創造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