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已公佈關於規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框架數量、人民委員會成員數量和結構;批准人民議會選舉、免職、罷免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結果的程序;調動、免職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權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程序草案的審查文件。
該草案由內務部主持制定。
批准、免職、罷免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了批准、免職和罷免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程序,旨在簡化行政手續,明確權限,減少流程;明確文件組成,確保黨的規定與國家法律的一致性。
據此,在人民議會選舉或決定免職、罷免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後,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有責任完善文件,送交有批准權限的機關。
內務部審查省級人事文件,內務廳審查鄉級人事文件。
政府總理批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免職、罷免結果;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鄉級結果。
同時,為加強信息技術在文件處理中的應用,簡化行政手續,草案補充規定使用國家幹部、公務員數據庫中已有的文件組成部分,以替代紙質文件。
另一項內容,草案規定調動、免職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情況,並補充關於授權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程序和文件規定,以適應地方實際情況。
同時確保地方政府活動的主動性、及時性和連續性。
關於調動,草案規定根據任務要求和有權限機關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分級,政府總理根據內務部部長的提議,決定調動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內務廳廳長的提議,決定調動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在什麼情況下被免職?
關於免職內容,草案指出,當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有違法行為或未正確履行被賦予的職責、任務時,根據有權限機關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分級,政府總理根據內務部部長的提議,決定免職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內務廳廳長的提議,決定免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規定已省略與縣級相關的內容。
關於授權,草案規定在人民委員會主席空缺的情況下,省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內務部,以便提交政府總理決定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鄉級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內務廳,以便提交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被調動或被免職的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自調動、免職決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履行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任務。
授權人民委員會主席自人民議會選舉出人民委員會主席之日起,停止履行任務。
與現行規定相比,草案已補充關於授權人民委員會主席程序的具體內容。
據此,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兩套完整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內務部必須審查、審核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提議文件;內務廳必須審查、審核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提議文件。
如果文件仍缺失或不符合規定,則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查機關以書面形式提議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文件。
在收到審查機關文件(附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議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政府總理審查、決定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審查、決定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如果政府總理不決定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不決定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必須以書面形式回覆,說明理由。
草案還明確了與授權人民委員會主席文件相關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