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反腐敗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案提出意見。政府總監察長段洪峰表示,草案補充了財產和收入核實的依據規定。具體而言,當有跡象表明申報不實,或申報人在一年內財產和收入增加超過十億越南盾且無法合理解釋時,職能部門將進行核實。

核實工作還將在有涉及財產申報的舉報、根據年度計劃隨機選擇或根據有權限的機關、組織、個人的要求和建議時進行。草案授權政府具體規定,以克服核實工作分散、缺乏重點的狀況,同時確保符合實際資源。

提議在官員無法合理解釋財產增加超過十億越南盾時進行核實

據總監察長段洪峰稱,將門檻從3億越南盾提高到十億越南盾反映了通貨膨脹和公務員收入在2018-2025年間增加了三倍。新門檻“合適且確保可行性”,同時補充了“在一年內”的規定,以使財產控制更有效。

關於必須申報的財產價值,草案修改了第35條,將門檻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適用於貴金屬、寶石、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不動產等財產類型。司法和法律委員會贊同這一調整,認為應集中控制高價值財產,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手續。

一些意見建議不在法律中硬性規定金額,而是授權政府詳細指導以靈活調整。國會副主席阮克定要求起草機關更清楚地解釋改變必須申報財產價值和需要核實的波動水平兩個門檻的原因,以確保說服力。

除了調整門檻外,法案還補充了處理不實申報財產和收入者的規定,並要求在機關、組織、單位的活動中加強技術和數字化轉型應用,以提高反腐敗效率。

該法案預計將在10月20日開幕的第10次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