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在國會分組討論《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時,海防市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代表認為,為公務員開放職業權利是必要的,符合創新和知識經濟發展的背景。然而,她建議法律需要明確界定公務員在參與商業活動時允許和不允許做的事情,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領域如醫療、教育、科技。

根據草案,公務員如果未違反主合同且不引起利益衝突,可以與其他組織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他們還可以出資、參與管理、運營企業、合作社、醫院、教育機構、非公立研究組織;特別是在科技、公立高等教育領域工作的人員可以商業化自己的研究成果或創新。

阮氏越娥代表建議政府設計配套的風險控制機制,如要求公開信息、報告收入、明確規定參與程度、責任和義務,以防公務員在單位外工作。她說:“必須確保公務員仍能完成主要任務,不發生利益衝突或利用公共資源為私人目的。”

允許官員在機構外簽訂合同時需要控制機制

她還建議,對於公立大學和科研單位,政府應鼓勵內部衍生企業模式——即科技企業,具有透明的財務和治理機制。這是將公共部門研究成果轉化為國家發展資源的方式,同時為知識分子隊伍創造創新動力。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芳水同意這一開放方向,但強調“所有規定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護欄”。她警告說,如果沒有對出資額度、運營範圍或信息公開機制的限制,政策可能被濫用,影響公共部門的聲譽和誠信。

阮芳水錶示,法律需要具體規定報告義務、負責人發現利益衝突跡象時的拒絕權,以及公務員公開合同和投資的責任。她還建議明確適用於各類公務員的合同類型,因為現行關於5年期合同的規定正導致許多手續和心理不安。她說:“法律必須明確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範圍,避免對政府授權過寬。”

允許官員在機構外簽訂合同時需要控制機制

中央血液學-輸血研究所前所長阮英智教授同意允許公務員在某些專業領域參與企業活動。他認為,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要求高技能人員在多個環境中發揮能力,既能培訓下一代,又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他引用日本經驗,那裡許多醫學教授同時在公立醫院、研究機構和私營醫療企業擔任專業顧問。他說:“他們不是為了錢,而是出於職業責任。這種做法造就了醫學的質量和聲譽。”他認為越南也應鼓勵靈活機制,以利用專家團隊的智慧。

據內政部稱,公私部門人力資源互通將有助於有效開發公務員的專業能力,創造創新動力並留住優秀人才。然而,為使這一政策真正發揮作用,許多代表認為需要嚴格的法律框架,確保透明度,避免“開放機制”成為公務活動中的“漏洞”。

《公務員法》修訂項目由政府提交國會按簡化程序審議,預計在正在進行的第10次會議通過。